Investor Protection
2023-05-15
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2023年5月15日发布)
一、鲜言操纵市场民事侵权赔偿案
2022年10月,上海金融法院在审理13名原告投资者诉被告鲜言操纵市场民事侵权案件中,依据《法》确立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对鲜言操纵市场刑事案件罚没款作了相应保全,优先用于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该案一审判决鲜言赔偿投资者损失470余万元,目前保全款项已执行完毕,最大程度实现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本案成功实践了《法》有关民事赔偿优先的规定,是全国首例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侵权案件,与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司法机关刑事判决共同组成了对资本市场犯罪分子的立体化追责,对于构建“大投保”“全链条”投资者保护格局,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振投资者信心具有重要的标杆作用
二、破产重整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
2022年10月,浙江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接受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投资者与某破产重整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帮助993名投资者挽回损失约1.8亿元。调解工作面临投资者人数众多、分布区域广、纠纷历经时间长等困难,调解难度极大。但本案依托“总对总”在线多元化解制度优势,通过“总对总”在线诉调与线下诉调对接联动推进,调解组织调解与破产管理人争取和解联动推进,纠纷调解与破产重整统筹推进,实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多重目标。该案为破产重整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调解典型案例,是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化解群体纠纷的成功尝试,是贯彻全面提升期货纠纷多元化解质效的有力探索。
三、退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
2022年,四川省期货业协会接受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投资者与某退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开展诉中调解。时值成都市疫情管控“原则居家”期间,协会克服居家不便、文件签署、文书传递等困难,迅速与法院沟通案情和调解要点,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细致讲解案例和规则,灵活处理突发情况,通过“总对总”机制和“示范判决+在线调解”机制完成线上调解,协助投资者快速获赔。该案为退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典型案例,体现出在线调解便捷高效的优势,更充分彰显调解工作在化解期货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四、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大智慧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案
2023年2月20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起的全国首单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调解结案,控股股东、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虹全额赔偿诉请金额86.14万元,并支付诉讼费、律师费,原告投服中心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同日,该案衍生诉讼大智慧诉董监高追偿案当庭顺利调解,两案大智慧公司将共获赔约3.35亿元。该案是全国首例由投保机构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欺诈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投保机构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通过代位诉讼起到了震慑“关键少数”、追“首恶”的积极效果,避免了对上市公司现有股东的二次伤害,这是落实金融司法与监管协同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较好平衡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保护的典型案例。
五、新三板退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中适用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
某新三板退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于2019年被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投资者诉至南京中院,要求赔偿因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同时要求该公司主办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2年初,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接受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后,及时与主办法官及纠纷各方取得联系,调解过程中虽然各方当事人无法就原告诉请达成一致,但就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以及“基准价”四个方面取得共识,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采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将经过各方确认的“三日一价”书面反馈给南京中院。在后续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这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推进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8〕305号),在探索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方面的有益尝试,既有利于提高诉调对接等多元解纷机制质效,又能有效减轻人民法院讼累,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成功经验。
六、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行政处罚案
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堂堂所)在*ST新亿年报审计中,明知*ST新亿年报审计业务已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拒接”的情况下,与*ST新亿签订“抽屉”协议,承诺不在审计报告中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并要求如发生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ST新亿应予补偿。其审计独立性严重缺失,审计程序存在多项缺陷,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缺乏应有的职业操守和底线。2022年2月25日,堂堂所因未勤勉尽责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成为首家被“没一罚六”的会计师事务所,3名相关注册会计师同时被采取3-10年的市场禁入措施。2022年4月28日,*ST新亿被上交所摘牌。该案系新《法》实施后,中国证监会查处的备案制下首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丧失独立性未勤勉尽责案,全链条追究上市公司、审计机构、居间人勾结串联从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起到了震慑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生态的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效促进审计机构归位尽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浩欧博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行政处罚案
江苏证监局快速查办科创板公司第一起行政处罚案,表明对科创板违规“零容忍”的鲜明监管态度。2022年12月,江苏证监局对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就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行为,依法对浩欧博公司及实控人等罚款合计360万元,占到违规占用金额的21%,同时督促实控人及时归还占用资金。落实“一案双查”要求,对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勤勉尽责情况进行核查,并对相关责任方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江苏证监局坚持执法和风险处置“一盘棋”,综合考虑疫情、市场等因素,指导公司充分披露立案信息,妥善应对舆情、投资者来访来电,提醒属地政府关注,督促保荐机构密切配合,确保公司经营及股价平稳。该案的查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流媒体进行了正面报道,投资者纷纷点赞,有力保障科创板长期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紫光集团司法重整案
紫光集团因前期无序并购扩张,陷入流动性困境,2020年底爆发债务风险。2022年7月,紫光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优先类债权及120万以下普通债权实现全额现金清偿,总体清偿率超过95%。紫光集团司法重整程序规范透明、公司生产经营平稳有序,同时,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进入债委会,债券持有人代表参与战略投资者遴选,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得到最大限度保护。此外,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提升重整的专业化水平。紫光集团司法重整通过法治化手段,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债券违约风险处置出清,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九、德奥股份同步推进稽查执法与风险化解工作
广东证监局统筹案件查办和风险化解,在查实辖区涉“德隆系”上市公司德奥通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奥股份或公司)共计25亿元巨额违规担保案的同时,推动德奥股份平稳退市。“德隆系”相关案件牵涉德奥股份、中捷资源、新潮能源等多家上市公司。广东证监局与其他地方证监局密切配合,推进案件快查快办,并主动对接司法机关,统一认定标准,形成“上市公司行政追责、主管人员刑事追责”的立体追责共识,从严追究侵害投资者利益的大股东责任。
同时,充分发挥局所协作机制,与深交所共同督导德奥股份做好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和投资者解释工作,并先后2次向地方政府通报退市风险情况,配合做好纠纷处置和维稳工作,推动地方政府落实风险处置主体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22年6月,德奥股份从深交所平稳退市。本案是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于稽查执法全过程的典型案例,为后续同类案件查办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十、多策并举推动陕西建工股东兑现业绩承诺
陕西建工于2018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但重组资产北油工程2020年实现净利润-895.48万元,未达业绩承诺协议规定的19,922.06万元。国有股东、自然人及民营股东等承诺方分别以疫情原因、维护国企客户关系等多种理由延迟兑现业绩承诺,严重影响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陕西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该情况后,高度重视,深入研究,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导致意见分歧的根本原因。在摸清股东分歧原因、尊重原股东利益诉求、客观分析疫情影响基础上,协调上市公司和原股东分别达成共识,经过不懈努力,各承诺方股东先后结清了业绩补偿款项,业绩承诺补偿工作圆满结束。陕西建工业绩承诺的解决是在证监会指导下局所充分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动的结果,也是“三点一线”机制发挥监管效能的具体体现,地方政府部门的协作对促进国有股东优先兑现业绩承诺也起到积极作用。
原文链接:http://www.csrc.gov.cn/csrc/c100210/c7408615/7408615/files/75af57a1f8574ed2a5281030b5d83ff6.pdf
发布来源: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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